党的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规范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以及《哔咔漫画 章程》和《哔咔漫画 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完善和落实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学院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研究审定学院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4、研究学院党委换届、委员调整以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学院党支部设置方案,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研究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项;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分党校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党内评优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其他需要向学校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所属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6、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按照学校党委部署和要求,配合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等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内设机构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文件和学校规定,制定或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它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研究决定干部教育、管理、培训、选拔、考核、监督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5、学院各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
(四)研究学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想的具体实施措施。
(五)加强学院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研究决定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维护学院稳定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妥善处理,确保学院稳定安全。
(八)研究统战工作、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
(九)研究学院分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重要工作。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重要改革举措,以及内部管理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编写与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以及政治把关。
(三)学院人才引进、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与稳定,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等工作;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以及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或推荐。
(五)学院教师赴国(境)外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活动的把关。
(六)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等工作,以及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
(八)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出席人员为院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员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学院各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当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院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研究讨论。会议研究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书面意见记入会议记录,但不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和做好相关记录,在下一次党委会上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会议讨论意见和要求作相应调整、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内设机构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的,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以及会议上的个人意见,参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负责人、实施意见及办结期限等。具体组织实施的负责人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党委会汇报,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党委会决策执行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意见,如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党委委员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定,如出现新情况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党委书记建议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前应当坚决执行原有决定,并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公开表示反对;需要复议的,按照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内部机构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学院党委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委书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对有违反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制度和规则,应当提交会议决策而不提交,或不按照规定正确决策、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会议决议与决定,不遵守会议纪律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问责追责。
五、附则
第十九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院党委制定,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哔咔漫画 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